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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江西公务员行测法律知识点:可撤销的民事行为

更新时间:2014-02-25 09:58:12 浏览次数:183次
区域: 宜春 > 袁州
类别:考公务员辅导班
地址:宜春袁山中路258号人保财险大厦8楼(崔家园对面)
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是行测常识部分、公共基础知识的常考知识点。欺诈、胁迫、趁人之危、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五种情形如何理解,可撤销民事行为,是指欠缺有效条件,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:1.因受欺诈、胁迫、趁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际利益的民事行为;2.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;3.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。中公教育专家根据《民通意见》的规定,通过具体实例做以说明,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。
《民通意见》第68至72条对五种情形进行了规定:
68.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,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(保持沉默者),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,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。
附例:乙欲租甲的房屋,甲提出:“租金每月10000元”,乙嫌贵,不同意。甲就骗乙说:“如果你租我的房,我作作工作,让我女儿小龙女嫁给你。”于是甲、乙签订合同。后乙得知,甲的女儿小龙女早在一年前已经嫁给郭靖。甲的欺诈使乙产生动机错误,并因此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。甲的行为构成欺诈。乙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该租赁合同。
69.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、荣誉、名誉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、名誉、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,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,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。
附例:甲有一套房屋,无意出卖。乙找到甲,要求购买该房屋,被甲拒绝。乙告诉甲,若甲不同意出售房屋,就天天用针扎甲的相片。甲迷信,答应将房屋出售给乙,双方签订买卖合同,且办理了过户登记。胁迫须使对方陷入恐惧。判断是否陷入恐惧采用主观标准,只要受害人陷入恐惧,理性第三人是否会因此陷入恐惧则在所不问。此例中,应认定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。
70.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,为牟取不正当利益,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,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,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。
附例: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,急需用钱,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甲2000元,但半年内需加倍偿还,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,家表示同意。乙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机,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,且严重危害了甲的利益,甲乙这几件的借款合同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。
71.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、对方当事人、标的物的品种、质量、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,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,并造成较大损失的,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。
附例:甲收藏有一幅署名“张大千”的画。甲以为是仿真度较高的赝品,就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并交付。事后才知,该画乃张大千的真迹,价值约300万元。甲对画的品种发生误认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。甲可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。
72.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,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、等价有偿原则的,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。
附例:甲大学刚毕业,月收入2000元。乙是一名口才颇佳的推销员,推销一种高档西服的干洗设备,每套市场售价2万元。乙知道甲不仅家境贫寒,而且缺乏主见,向甲推销该干洗设备,反复强调:“当今世界,成功男人必须拥有高档西服的干洗设备,否则同事瞧不起,女人不待见。”甲深深折服,向乙订购该干洗设备一套,约定的价格为4万元。乙利用家没有经验签订买卖合同,以4万元卖于乙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。次买卖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,甲享有撤销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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